近读何庆勇先生“唐代一两相当于现在14.266克”一文(载于2014年4月28日第8版),受益良多,使笔者深深感到中国度量衡量值古今换算问题对一名普通中医工作者来说确实很重要,而要找到正确的答案又确实很难。为此,笔者也略陈管见,不当之处还请何先生指教。
目前,学术界对唐代度量衡制度是“唐承隋制”已成共识,而隋初是“隋承北周”制,北周又是沿用后魏之制。
北朝是从西晋晋武帝死后,自公元296年关西羌氐人起兵反晋开始,五胡十六国乱华,前后近三百年的北方混战,中国度量衡制度也大乱。统制者为了搜刮民财,使度量衡量值越来越增大,到后魏时,量衡值已“三倍于古”,从后魏到隋唐一直是“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说:“开皇以古斗三斗为一斗,古称三斤为一斤。”这种大斗大称一直在几个朝代沿用,官民通行。直到隋炀帝时,炀帝好古,于是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下诏改为古制。然而这时指的“古制”也并非西汉、新莽之制,而实为东汉末年之制,又因管理不严,即使在隋炀帝时,前期的大斗大称“人间或私用之”。
唐朝建国初仍沿袭隋制,即“于古三而为一”的大制,甚至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铸造开元通宝钱时,钱重仍按隋文帝时大称为准,虽在特种行业中(太使、太常、太医)使用隋炀帝改制的小制,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到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在所谓的唐玄宗御撰的(实际上出自张九龄等人之手)《唐六典》中才正式明文规定“凡度以在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私悉用大者。”据《中国度量衡史》编者吴承洛先生说:“其所言积�黍之法,即依《汉志》�空作说,以其合于《汉志》,益谓为古,而其实合古与否,则未究也。”是说《唐六典》的作者并未积�黍(谷子)实际操作实验验证,而是比照《汉书·律历志》方法说说古法而己。《旧唐书》成书于唐玄宗二百年后的后晋石敬塘时代(公元936-947年),为搜集唐代文献资料之作,论时代则较晚了。
《唐六典》规定医药行业中使用小称,实为受《晋书·律历志》中裴�奏文的影响,才特别列为在医药行业中专用小制的。《晋书·律历志》说:“元康中(公元290-299年)裴�以为医方人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自《唐六典》颁行后,确是严历执行了,如《唐律》规定:度量衡的管理机构是太府寺,规定每年八月到本寺所辖的区域对度量衡器定期检查审核。不在京者,到所在州县官校。在审核中发现,斛、斗、称、尺不合格者杖七十;监校者如未发现,降级一等,知情不报者同罪;如私造斛、斗、称、尺不准,并在交易中使用者,打五十大板;如有增减的按增减数照盗窃惩处;如用不准确的斛、斗、称、尺收入或支出官府物资的负责人员,依物资的增损数按盗贼论处,如贪污者按偷盗论处。在市场中使用的斛、斗、称、尺虽准确而不盖官府印鉴的打四十大板。《南部新书》甚至还记载,柳仲郢当京兆尹时,还特地在长安的东西市场中放置标准量器及权衡器,有北司史“违约”,还把该司史就地整法,斩首市朝,曝尸警众。可见法律是够严厉的。
自东汉以来,官民所使用的记重器称,由原来的等臂天平逐渐被杆称所替代。而现今存世的唐代称类文物绝少,仅存唐代铜权三枚,天平一架,因均未有自重铭文,所以无法推算出唐代斤两的确切量值。而唐代所铸的开元通宝钱,虽有“钱重二铢四�”记载。但因并非一时一地一批与同一模具所铸造,所铸钱多粗疏,每个钱的量值也悬殊较大,也不好据此折算今天的量值。但是唐代对金银器铸造要求极严,如《唐六典》说:“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虽然制度极严,由于铸造年代不同、地区不一,铸造技术水平限制,所用权衡器的精度等原因,其量值仍有一定的差异。但毕竟金银器物为贵重物品,对其制造器形重量等要求还是最严的,据《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的作者当代度量衡考古学家丘光明先生说:“因此实测(有自重铭的)唐代金银器的重量,折合成今天的克数以折算出唐的斤、两的单位量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1957年西安市北郊出土的杨国忠进贡的四块银铤,实测这批银器,得出每两在39~42克之间;1972年西安何家村出土的一批金银器,得出每两在40~43.6克之间;1982年江苏省丹徒县出土的窖藏银器,其中三件的实测数据为每两在38.1~40.4克之间。另据不同年代与地区出土的49件金银器进行实测,一两均在40~42克之间,因而学术界经慎重研究,综合分析,并结合隋唐之称“于古三而为一”的“古称”是东汉后期量值,作出每两为41.3克,作为唐代大称一两的名义值,一斤应为661克。
另据1974年山西省平鲁县出土的一批唐代金铤,其中两件均自铭“金贰拾两铤”,其一铤“员外同正铤”,铤重283克,得出每斤226.4克;另一“乾元元年铤”铤重807.8克,得出每斤646.24克。两铤同为一斤量的比值为2.8544倍,正好与唐代大小称相比1:3接近。因此,也正好证明唐代确有大小称两制并行的制度存在。但按唐代法律的明文规定,小两“三两为大两”,小两是大两的三分之一,而大称每斤661克,一两应为41.3克;小称应为每斤220.33克,小称一两的“名义值”应为13.77克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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