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9岁儿童李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感染时年仅五岁)引发的千万元索赔案,日前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结案。
1996年2月17日,时年5岁的李某玩耍时不慎从五楼楼顶失足摔到地上,李某的父母赶快把他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输入了新野县血站提供的400CC血液。3月28日,李某因发烧再次到该院复诊,因高烧不退,于3月31日转院至南阳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治疗。4月2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李某血液检验,结果发现其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呈阳性,医院出于慎重,于次日对李某的父母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同年9月,经国家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确认,李某确实感染上了HIV病毒(即艾滋病病毒)。李某的父母如五雷轰顶,几乎被这沉重的打击击垮。
事件发生后,有关各方多次和李某的父母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协商未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以李某的名义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卫生局(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遗留财产由新野县卫生局保管)赔偿治疗疾病费用105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计1100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新野县人民医院认为自己是医疗单位,抢救中使用的血液不是自己采集的,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均认为原告方不能证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是被告方所为。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些事实和证据,还查明原新野县血站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独立事业法人,1996年3月被依法撤销,遗留的财产由新野县卫生局保管(价值11.3754万元)。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三方均无争议。但是本案还缺少一些直接证据,如原新野县血站供血的原始记录和供血人的健康证明等。可能是由于当时血站管理混乱,也可能是由于血站被撤销时交接中混乱所致或其他原因,这些关键性的证据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显然,李某是否由输血感染艾滋病已成为确定被告是否负有责任的关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法院认为,现代医学证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三个:即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李某感染艾滋病时不满6岁,可排除性传播途径;根据李某的父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阴性这一事实,可排除母婴传播途径;则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新野县血站举不出李某感染艾滋病的其他途径,应当推定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输入由其提供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所致,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原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只能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新野县卫生局作为原新野县血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原血站债权债务的善后处理。新野县人民医院属医疗机构,并非致病血液制品的制造者,对血液制品的内在质量没有检测的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野县卫生局一次性赔偿李某11.3754万元。
李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该上诉案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新野县卫生局补偿李某各种损失。
本案虽已终结,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
血液及其制品,本是医疗过程中用来抢救人的,曾几何时,却成了某些利欲熏心的人的摇钱树。他们到处设血站,由于检测不严,血液制品质量大滑坡,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病毒混入其中,流进医院,使得有的病人闻血色变,甚至在手术中也坚持不输血。在实行义务献血制度以后,这种状况已被扭转过来。但是以前遍地血站造成的后果,还在为害人间。假如新野县卫生局不是为了赚钱设立血站,何至于发生后边的纠纷呢?
公民应强化证据意识。李某及其父母为这场血液官司,一打就是4年,主要原因是他们在输血时未收集保留有关病历及输血记录,因此发生纠纷时,举不出证据。虽然后来从医院找到了一些证据,但仍然缺乏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因此公民应在接受治疗、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活动中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就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公民应强化保险意识。本案中李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在李某不幸患病后,诉讼法院获取补偿之前,一下子很难拿出大笔钱来治疗,只好东借西凑。最好的办法是在孩子健康的时候,便到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如果孩子的父母、医院等保险意识提高了,及时投了保,大部分损失及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了,那么像李某这种官司也许就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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