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七《脉度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三《脉度篇》。 黄帝问曰:愿闻脉度。 先言骨度及肠胃度大小长短于前,次当依□以论脉长短,故须问之也。 平按:注“依”下原缺一字,谨拟作“次”。 岐伯曰:手足之六阳,从手至头五尺, 手阳明,大肠脉也。手太①阳,小肠脉。手少阳,三焦脉也。三脉分在两手,故有六脉,余仿此。各依营行次第,手之三阴,足之三阳,皆从内起,向于手足;手之三阳,足之三阴,皆从外起,向于头□。此数手足之脉长短,故皆从手足向内数之,与手□□□脉十二经流注入身数亦同也。 平按:“手足之六阳”《灵枢》、《甲乙》均无“足”字,疑衍。注“向于头”下原缺一字,左方剩月旁,依经文“足之三阴从足走腹”,拟作“腹”,袁刻作“项”,恐未安。“与手”下原缺三字,谨拟作“足外起”三字。 ①“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五六三丈。 计手六阳从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绕并下入缺盆属肠胃者,循骨度为数,去其覆回行者及与支别,故有三丈也。 手之六阴,从手至胸中三尺五寸,三六丈八尺,五六三尺, 手太②阴,肺脉也。手少阴,心脉也。手心主,心包络脉也。手之三阴,皆亦直循骨度,从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属脏络腑之者,少阴从心系上系目系及支别者亦不取。 ②“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凡二丈一尺。足之六阳,从足至顶八尺,六八四丈八尺。 足阳明,胃脉也。足太③阳,膀胱脉也。足少阳,胆脉也。计人骨度,从地至顶七尺五寸,所谓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阳脉,从足指端当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亦不取腑脏及支别矣。 ③“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足之六阴,从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六六三丈六尺,五六三尺, □□□□□□足少阴,肾脉也。足厥阴,肝脉也。足六阴脉,从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阴、少阴俱至舌下,厥阴至顶,及入脏腑与支别亦不数之也。 平按:注“足少阴”上原缺六字,拟作“足太阴,脾脉也”六字。袁刻将“太阴脾脉”补在“六阴”二字之上,“阴”下复脱“脉”字,与原钞不合。又“脏腑”下原缺五字,谨依上下注,作“与支别亦不”五字①。袁刻于此处既不阙文,复脱“数之也”三字,与原钞不合。 ①考仁和寺本,此处无缺文,正为“与支别亦不”五字,与萧氏所推断相同。今据补。 凡三丈九尺。乔脉从足至目七尺五寸,二七丈四尺,二五一尺, 乔,阴阳二乔也,起处终处长短是同七尺五寸也。按中人七尺五寸,二乔脉皆起跟中,上至于目内眦七尺五寸,若为合数?然二乔至目内眦,与足太阳合,上行络左右额角,故得合数,检少阳筋即知也。 平按:注“是同”下原缺四字②,袁刻只空二格,不合。“五寸”下,原钞直接“二乔”,无缺文,袁刻空七格,不合。“跟中上”三字下,原钞缺四字③,谨依《阴阳乔脉篇》,拟作“至目内眦”四字,袁刻只空二格,不合。又“额角”,“额”字袁刻误作“颇”;“故得合数”,“得”字误作“为”。均依原本更正。 ②“是同”下,仁和寺本不缺,为“七尺五寸”四字,今据补。 ③“跟中,上”三字下,仁和寺本不缺,为“至于目内眦”五字。萧氏拟作“至目内眦”,仅一字之差。 凡一丈五尺。督脉、任脉各四尺五寸,二四八尺,二五一尺, 督脉起于少腹以下,上行至头,任脉唯至两目之下。督脉上行至目,复上颠别下项,至下极骶行所,其长与任脉不同,若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脉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络唇口者,督脉取其起于下极之故④侠于脊,脊上至风府者,以充⑤四尺五寸之数,余不入数。 平按:注“上行至头”上,原缺八字,谨依《督脉篇》,拟作“督脉起于少腹以下”八字⑥。“极骶”上原缺六字,谨依《督脉篇》,拟作“颠,别下项,至下”六字⑦。“然任脉”下原缺五字,谨拟作“取其起胞中”五字⑧。“故”下原缺一字,谨依《督脉篇》拟作“侠”⑨。 ④“下极之故”,“故”字疑误。查仁和寺本,此字虫蚀下半部,所余似“输”字上半部。考本书《督脉篇》:“起下极之输,并脊上行,至于风府,为阳脉之聚。”据此,“故”当改作“输”为正。 ⑤“充”,仁和寺本误作“死”。 ⑥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督脉起于少腹以下”八字,与萧氏所补同。 ⑦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颠别下项,至下”六字,与萧氏所补同。 ⑧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取起其胞中”五字。萧氏所补为“取其起胞中”,“其起”二字,仁和寺本误作“起其”,宜依萧氏所补。 ⑨“侠”字仁和寺本不缺,正为“侠”字。 凡九尺⑩。凡都合十六丈二尺,此气之大经隧也。经脉为里,支而横者为络,络之别者为孙络,孙络之盛而有血者疾诛之,盛者徐泻之,虚者饮药以补之。 ⑩“凡九尺”,仁和寺本作“凡尺九”。宜依萧本为正。 人之血脉,上下纵者为经,支而横者为纬。□□□足左右各有十二,合二十四脉、阴乔、阳乔、任脉、督脉合二十八脉,在肤肉之里,皆上下行,名曰经脉。十五络脉及□络见于皮表,横络如纬,名曰络脉。皆是血气所贯注,故称为隧也。凡大小络虚,皆须饮药补之,不可去血,去血虚虚,不可不禁也。 平按:“凡九尺”三字,原钞作“九”字,依《灵枢》、《甲乙》及本经上文,应作“凡九尺”三字。“为孙”下,《灵枢》无“络,孙络之”四字;“泻”上无“徐”字。注“为纬”下原缺二字①,拟作“凡手”二字,袁刻空六格,不合。“任脉”下原缺三字,拟作“督脉合”三字②,袁刻空五格,不合。“及”下原缺一字,拟作“别”,袁刻空四格,不合。“所”下原缺三字,拟作“贯注,故”三字③,袁刻空五格,不合。 ①查仁和寺本,“为纬”下当缺三字。 ②此处仁和寺本不缺,正为“督脉合”三字。 ③此处仁和寺本不缺,正为“贯注,故”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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