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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内经》法律

书名:《医门法律》  作者:喻昌

一申治病不明标本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病有标本,更有似标之本,似本之标。若不明辨阴阳逆从,指标为本,指本为标,指似标者为标,似本者为本,迷乱经常,倒施针药,医之罪也。

治病必求其本。

万事万变,皆本阴阳。而病机药性,脉息论治,则最切于此。故凡治病者,在必求于本,或本于阴,或本于阳,知病所繇生而直取之,乃为善治。若不知求本,则茫如望洋,无可问津矣。今世不察圣神重本之意,治标者常七八,治本者无二三,且动称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究其所为缓急,颠倒错认,举手误人,失于不从明师讲究耳。所以凡因病而致逆,因逆而致变,因寒热而生病,因病而生寒热者,但治其所生之本原,则后生诸病,不治自愈。所以得阴脉而见阳证者,本阴标阳也。得阳脉而见阴证者,本阳标阴也。若更治其标,不治其本,则死矣,为医而可不知求本哉?知标与本,用之不殆;明知逆顺,正行无间;不知是者,不足以言诊,足以乱经。故《大要》曰∶粗工嘻嘻,以为可知。言热未已,寒病复始,同气异形,迷诊乱经,此之谓也。

中道而行,无所疑问,不有真见,安能及此?粗工妄谓道之易知,故见标之阳,辄从火治;假热未除,真寒复起。

虽阴阳之气若同,而变见之形迥异,粗工昧此,未有不迷乱者矣。

百病之起,多生于本。六气之用,则有生于标者,有生于中气者。太阳寒水,本寒标热;少阴君火,本热标寒,其治或从本,或从标,审寒热而异施也。少阳相火,从火化为本;太阴湿土,从湿化为本,其治但从火湿之本,不从少阳太阴之标也。阳明燥金,金从燥化,燥为本,阳明为标;厥阴风木,木从风化。风为本,厥阴为标,其治不从标本而从乎中,中者中见之气也。盖阳明与太阴为表里,其气互逆于中,是以燥金从湿土之中气为治。厥阴与少阳为表里,其气互通于中,是以风木从相火之中气为治,亦以二经标本之气不合,故从中见之气以定治耳。若夫太阳少阴,亦互为中见之气者,然其或寒或热,标本甚明,可以不求之于中耳。至于诸病,皆治其本,惟中满及大小二便不利,治其标。盖中满则胃满,胃满则药食之气不能行,而脏腑皆失所禀,故无暇治其本。先治其标,更为本之本也。二便不通,乃危急之候,诸病之急,无急于此,故亦先治之,舍此则无有治标者矣。至于病气之标本,又自不同。病发而有余,必累及他藏他气,先治其本,不使得入他藏他气为善。病发而不足,必受他藏他气之累,先治其标,不使累及本藏本气为善。

又如病为本,工为标,工不量病之浅深,病不择工之臧否,亦是标本不得也。缘标本之说,错出难明,故此述其大略云。

一申治病不本四时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五条)

凡治病,而逆四时生长化收藏之气,所谓违天者不祥,医之罪也。

治不本四时。

不本四时者,不知四时之气,各有所本,而逆其气也。春生本于冬气之藏;夏长本于春气之生;长夏之化,本有夏气之长;秋收本于长夏之化;冬藏本于秋气之收。如冬气不藏,无以奉春生;春气不生,无以奉夏长;不明天时,则不知养藏养生之道,从何补救?

逆春气,则少阳不生,肝气内变。又夏为寒变。

阳气不能鼓动而生出,内郁于肝,则肝气混揉,变而伤矣。肝伤则心火失其所生,故当夏令而火有不足,寒水侮之,变热为寒也。

逆夏气,则太阳不长,心气内洞。又秋为 疟。

阳气不能条畅而外茂,内薄于心,燠热内消,故心中洞然而空也。心虚内洞,则诸阳之病作矣。心伤则暑气乘之,至秋而金气收敛,暑邪内郁,于是阴欲入而阳拒之,故为寒。火欲出而阴束之,故为热。金火相争,故寒热往来而为疟。

逆秋气,则太阴不收,肺气焦满。又冬为飧泄。

肺热叶焦,为胀满也。肺伤则肾水失其所生,故当冬令而为肾虚飧泄。飧泄者,水谷不分而寒泄也。

逆冬气,则少阴不藏,肾气独沉。又春为痿厥。

少阴主藏,少阴之气不伏藏,而至肾气独沉,则有权无衡,如冷灶无烟,而注泄沉寒等病作矣。肾伤则肝木失其所生,肝主筋,故当春令而筋病为痿。阳贵深藏,故冬不能藏,则阳虚为厥。此可见春夏生长之令,不可以秋冬收藏之气逆之。秋冬收藏之令,不可以春夏生长之气逆之。医者而可悖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之旨乎?

一申治病不审地宜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六条)

凡治病,不察五方风气,服食居处,各不相同,一概施治,药不中窍,医之过也。

治不法天之纪、地之理,则灾害至矣。

天时见上,地之寒、温、燥、湿、刚、柔,五方不同。人病因之,故《内经》以《异法方宜》名篇,可见圣神随五方风气,而异其法以宜民也。

东方之民,食鱼而嗜咸,鱼者使人热中,盐者胜血,故其民皆黑色疏理,其病皆为痈疡,其治宜砭石,故砭石者,亦从东方来。

鱼发疮,盐发渴,血弱而热,易为痈疡。

西方之民,陵居而多风,水土刚强,其民不衣而褐荐,华食而脂肥,故邪不能伤其形体,其病生于内,其治宜毒药。故毒药者,亦从西方来。

水土刚强,饮食脂肥,肤腠闭封,血气充实,外邪不能伤。病生于喜怒思忧恐,及饮食男女之过甚也。

北方其地高,陵居风寒冰冽,其民乐野处而乳食,藏寒生满病,其治宜灸 ,故灸 者,亦从北方来。

水寒冰冽,故生病于藏寒也。

南方其地下,水土弱,雾露之所聚也,其民嗜酸而食 ,致理而赤色,其病挛痹,其治宜微针,故九针者,亦从南方来。

食 所食不芬香也,酸味收敛,故人皆肉理密致。阳盛之处,故色赤。湿热内淫,故筋挛脉痹也。

中央地平以湿,民食杂而不劳,故其病多痿厥寒热,其治宜导引按跷,故导引按跷者,亦从中央出也。

东方海,南方下,西方北方高,中央之地平以湿,地气异,生病殊焉。

圣人杂合以治,各得其所宜,故治所以异而病皆愈者,得病之情,知治之大体也。

随五方用法,各得其宜,惟圣人能达其性情耳。

春气西行,夏气北行,秋气东行,冬气南行。故春气始于下,秋气始于上,夏气始于中,冬气始于标。春气始于左,秋气始于右,冬气始于后,夏气始于前,此四时正化之常,故至高之地,冬气常在;至下之地,春气常在,必谨察之。地有高下,气有温凉,高者气寒。下者气热。故失寒凉者胀,失温热者疮,下之则胀已,汗之则疮已,此腠理开闭之常,大小之异耳。西北之气,散而收之;东南之气,收而温之,所谓同病异治也。故曰气寒气凉,治以寒凉,行水渍之;气温气热,治以温热,强其内守,必同其气,可使平也。假者反之,崇高则阴气治之,污下则阳气治之,高者其人寿,下者其人夭。

一申治病不审逆从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治病有当逆其势而正治者,有当从其势而反治者,若不悬鉴对照,而随手泛应,医之罪也。

不审逆从不审量其病,可治与不可治也。

逆从倒行,反顺为逆也。

逆从者,以寒治热,以热治寒,是逆其病而治之。以寒治寒,以热治热,是从其病而治之。从治即反治也。逆者正治,辨之无难。从者反治,辨之最难。盖寒有真寒假寒,热有真热假热,真寒真热,以正治之即愈。假寒假热,以正治之则死矣。假寒者,外虽寒而内则热,脉数而有力,或沉而鼓击,或身寒恶衣,或便热秘结,或烦满引饮,或肠垢臭秽,此则明是热极,反兼寒化,即阳盛格阴也。假热者,外虽热而内则寒,脉微而弱;或数而虚;或浮大无根;或弦芤断续,身虽炽热而神则静,语虽谵妄而声则微,或虚狂起倒,而禁之则止;或蚊迹假 ,而浅红细碎;或喜冷水而所用不多;或舌胎面赤而衣被不撤;或小水多利;或大便不结,此则明是寒极,反兼热化,即阴盛格阳也。假寒者清其内热,内清则浮阴退舍矣。假热者温其真阳,中温则虚火归元矣,是当从治者也。凡用奇偶七方而药不应,则当反佐以入之。如以热治寒而寒格热,反佐以寒则入矣。如以寒治热而热格寒,反佐以热则入矣。又如寒药热服,借热以行寒;热药寒服。借寒以行热,皆反佐变通之法,因势利导,故易为力,亦小小从治之意也。

一申治病不辨脉证相反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九条)

凡治病,不辨脉与证之相反,懵然治之,医之罪也。或不得已,明告而勉图其难,则无不可。

气虚身热,此谓反也。

阳气虚,则不当身热而反热,身热则脉气当盛而反虚,是病气与证不符,故谓反也,反则胡可妄治。

谷入多而气少,此谓反也。

谷入于胃,助其胃气,散布经络,当充然有余,今谷入多而气少,是胃气不布也。

谷不入而气多,此谓反也。

胃气外散,脉并之也。

脉盛血少,此谓反也。脉少血多,此谓反也。

经脉行气,络脉受血,经气入络,络受经气,候不相合,故皆反常。

谷入多而血少者,得之有所脱血,湿居下也。

脱血则血虚,血虚则气盛,盛气内郁,逼迫津液,流入下焦,故云湿居下也。

谷入少而气多者,邪在胃及与肺也。

胃气不足,肺气下流于胃中,故邪在胃。然肺气入胃,则肺气不自守,气不自守,则邪气从之。故云邪在胃及与肺也。

脉小血多者,饮中热也。

饮留脾胃,则脾气溢,脾气溢,则发热中。

脉大血少者,肺有风气,水浆不入。

风气盛满,则水浆不入于脉。

形盛脉细,少气不足以息者危。形瘦脉大,胸中多气者死。

合此一条观之,前四条皆危证。然脉细少气者危,脉大多气者死,又与损至之脉同推矣。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难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治病,参合于望色切脉审证三者,则难易若视诸掌。粗工难易不辨,甚且有易无难,医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无后其时。形气相得,谓之可治;色泽以浮,谓之易已;脉从四时,谓之可治;脉弱以滑,是有胃气,命曰易治。

气盛形盛,气虚形虚,是相得也,故可治。气色明润,血气相营,故易已。春弦夏钩,秋浮冬沉,顺从四时,故可治。弱而且滑,胃气适中,无过不及,故易治。

形气相失,谓之难治;色夭不泽,谓之难已;脉实以坚,谓之益甚;脉逆四时,为不可治,必察四难而明告之。形与气两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润,脉实坚而无胃气,逆四时而脉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难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易治,曾不加察也。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六条)

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实,久病正虚,缓急先后失序而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征其脉小,色不夺者,新病也。

气乏而神犹强也。

征其脉不夺,其色夺者,此久病也。

神虽持,而邪则凌正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夺者,此久病也。

神与气俱衰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不夺者,新病也。

神与气俱强也。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缓调。

五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则藏败,藏败则色见夭恶。

故病久则传化,上下不并,良医弗为。

病之深久者,变化相传,上下气不交通,虽医良法妙,亦何以为之。

一申治病不先岁气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四条)

凡治病,不明岁气盛衰,人气虚实,而释邪攻正,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

不知岁运之盛衰,自不知人气之虚实,失时反候,五治不分,邪辟内生,工不能禁也。

不知气之至与不至,而失其时,反其候,则五运之治,盛衰不分。其有邪辟内生,病及于人者,虽医工莫能禁之,繇其不知时气也。

不知合之四时五行,因加相胜,释邪攻正,绝人长命。

不知邪正虚实,而妄施攻击,夺人真元,杀人于冥冥之中,故为切戒。

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内经》谆谆示戒,学人可不求师讲明。盖岁有六气,分主有南面北面之政,先知此六气所在,人脉至尺寸应之。太阴所在,其脉沉;少阴所在,其脉钩;厥阴所在,其脉弦;太阳所在,其脉大而长;阳明所在,其脉短而涩;少阳所在,其脉大而浮。如是六脉,则谓天和,不识者,呼为病脉。攻寒令热,脉不变而热疾已生。制热令寒,脉如故而寒病又起,欲求其适,安可得乎?夭枉之来,率繇于此,不察虚实,但用攻击,盛盛虚虚,致邪失正,遗人夭殃,绝人长命也。

北政之岁,少阴在泉,则寸口不应;厥阴在泉,则右不应;太阴在泉,则左不应。南政之岁,少阴司天,则寸口不应;厥阴司天,则右不应;太阴司天,则左不应,诸不应者,反其诊则应矣。北政之岁,三阴在下,则寸不应;三阴在上,则尺不应。南政之岁,三阴在天,则寸不应;三阴在泉,则尺不应,右左同。

一申用药不远寒热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一条)

凡治病,用寒远寒,用热远热,其常也。不远寒热,其变也。若不知常变,一概施治,酿患无穷,医之罪也。

发表不远热,攻里不远寒。不发不攻,而犯寒犯热,寒热内贼。其病益甚。故不远热则热至,不远寒则寒至,寒至则坚否、腹满、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热至则身热、吐下、霍乱、痈疽、疮疡、瞀郁、注下、 、肿胀、呕、鼽衄、骨节变、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发表不远热,非发表则必远热矣。惟攻里不远寒,非攻里则必远寒矣。不当远而远,当远而不远,其害俱不可胜言。

一申治病不知约方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

约方,犹约囊也。囊满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居。

业医者,当约治病之方,而约之以求精也。《易》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无约,即无神也,故曰神与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气有远近,病证有表里,用药有轻重。调其多少,和其紧慢,令药气至病所,故为勿太过与不及,乃为能约。

未满而知约之可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

未满而知约,何约之有?是以言约者,非满不可,故未满而知约,必不学无术之下材耳。然较诸全不知约者,失必稍轻。尝见用峻剂重剂之医,屡获奇中;及征其冥报,比用平剂、轻剂者转厉,岂非功以幸邀,不敌罪耶?噫!安得正行无间之哲,履险皆平,从权皆经也哉?

一申治病不知约药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药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药;中品药毒次于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药;上品药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即止药;上下中品,悉有无毒平药,病去其九即当止药,此常制也。

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

但能破积愈疾,解急脱死,则为良方。非必以先毒为是,后毒为非,无毒为非∶有毒为是,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方也。《周礼》令医人采毒药以供医事,以无毒之药可以养生,不可以胜病耳。今世医人通弊,择用几十种无毒之药,求免过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养痈之术,坐误时日,迁延毙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长享,子孙长年,其可得乎?

一申治病不疏五过之律 (律一条 释《经》文五条)

凡诊病,不问三常,不知比类,不察神志,不遵圣训,故犯无忌,医之过也。

凡未诊病者,必问尝贵后贱,虽不中邪,病从内生,名曰脱营。尝富后贫,名曰失精。五气留连,病有所并。粗工诊之,不在脏腑,不变形躯,诊之而疑,不知病名。身体日减,气虚无精,病深无气,洒洒然时惊病深者,以其外耗于卫,内夺于营,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过也。

过在不问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诊病者,必问饮食居处。暴乐暴苦,始乐后苦,皆伤精气,精气竭绝,形体毁沮,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上行,满脉去形。愚医治之,不知补泻,不知病情,精华日夺,邪气乃并,此治之二过也。

过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为脉者,必以比类奇恒,从容知之。为工而不知道,此诊之不足贵,此治之三过也。

比类之法,医之所贵。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载者,比例断之,纤悉莫逃也。奇恒者,审其病之奇异平常也。从容者,凡用比类之法,分别病能。必从容参酌,恶粗疏简略也。

诊有三常,必问贵贱,封君伤败,及欲侯王,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中邪,皮焦筋屈,痿 为挛。医不能严,不能动神,外示柔弱,乱至失常,病不能服,则医事不行,此治之四过也。

此过繇于不能戒严病者,令之怀然神动,蠲除忧患,徒外示柔弱,委曲从人也。

凡诊者,必知终始,有知绪余。切脉问名,当合男女,离绝菀结,忧恐喜怒,五脏空虚,五气离守,工不能知,何术之语?

察气色之终始,知病发之余绪。辨男女之顺脉,与七情内伤,故离间亲爱者魂游;绝念所怀者意丧;菀积所虑者神劳;结固余怨者志苦;忧愁者闭塞而不行;恐惧者荡惮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乐者惮散而不藏。由是八者,故五脏空虚,血气离守,工不思晓,又何言医?

尝富大伤,斩筋绝脉,身体复行,令泽不息,故伤败结,留薄归阳,脓积寒热。粗工治之,亟夺阴阳,身体解散,四肢转筋,死日有期,医不能明,不问所发,惟言死日,亦为粗工,此治之五过也。

非分过损,身体虽复,津液不滋;血气内结,留而不去,薄于阳脉,则化为脓;久积腹中,则外为寒热也。不但不学无术者为粗工,即使备尽三世经法,而诊不辨三尝,疗不慎五过。亦为粗略之医也。

凡此五者,受术不通,人事不明也。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条 明录经文二条)

凡治病,不问证辨脉,而以无师之术笼人,此最可贱,不足罪也。

夫经脉十二,络脉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颛,志意不理,外内相失,故时疑殆。

精神不颛,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应变无穷。内外相失,不能参合色脉,安得不疑而且殆?

诊不辨阴阳,此治之一失也。受师不卒,妄作杂术,谬言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后遗身殃,此治之二失也,不适贫富贵贱之居,坐之浓薄,形之寒温,不适饮食之宜,不别人之勇怯,不知比类,足以自乱,不足以自明,此治之三失也。诊病不问其始,忧患饮食之失节,起居之过度,或伤于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为粗所穷,此治之四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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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章节 医门法律 总目录
卷一
一明问病之法
一明切脉之法
一明合色脉之法
一明营卫之法
申明《内经》法律 (当前页面)
申明仲景律书(附杂证时病药禁一条 附伤寒三阳经禁一条)
先哲格言
卷二/中寒门(论一首 法十三条 律三条 比类法六十九条)
卷二/中寒门(论一首 法十三条 律三条 比类法六十九条)
阴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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