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缺盆以下 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 【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凶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腰围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 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 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其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为是。同身寸量法,详刺灸书中。 人身正面全图(图缺) 人身背面全图(图缺) 骨度正面全图(图缺) 骨度背面全图(图缺) 骨度侧面全图(图缺) 骨度正面尺寸图(图缺) 骨度背面尺寸图(图缺) 补遗十不治证∶颠仆损伤入于肺者,纵未即死,二七难过;左胁下伤透至内者;肠伤断者;小腹下伤内者;证候繁多者;伤破阴子者;老人左股压碎者;血出尽者;肩内耳后伤透于内者;脉不实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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