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中风,一日太阳,二日阳明,三日少阳,四日太阴,五日少阴,六日厥阴,日传一经,六日而遍,此定数也。诸所谓不传者,言不传脏腑,并非不传经络。伤寒惟传经一事,讹谬百出,道理未为难解,自是医法不明耳。 【58】大凡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亡血,若亡津液,阴阳自和者,必自愈。 发汗、吐、下、亡血、亡津,不无损伤,而邪退正复,阴阳调和,不至偏胜,必自愈也。病,非阴胜,则阳胜,和而不偏,所以自愈。 【8】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七日以上自愈者,即发于阳者七日愈之谓。六日六经俱尽,故至七日自愈,《素问・热论》所谓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也。阳莫盛于阳明,阳明之经,阳郁热盛,则六经俱遍而郁热未衰,虽不入腑,而经邪犹旺,不肯外发,热必再传六经。针足即明之经,泻其郁热,则经不再传,自然愈矣。 【10】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素问・热论》:七日巨阳病衰,头痛少愈。八日阳明病衰,身热少愈。九日少阳病衰,耳聋微闻。十日太阴病衰,腹减如故,则思饮食。十一日少阴病衰,渴止不满,舌干已而嚏。十二日厥阴病衰,囊纵,少腹微下,大气皆去,病已愈矣。中风表解,自当即愈,设不了了,则余热未尽,俟至十二日经邪尽解,无不愈矣。 风寒与温热之病,里气不同,而其经脉之络属,伤受之日期,无有不同也。 【5】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伤寒,一日太阳,二日阳明,三日少阳,此定法也,二日、三日,无不传阳明、少阳之理!若阳明、少阳之里证不见者,是但传三阳之经,而不传阳明之府也。 阳明病,皆腑病,非经病,故曰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胃家一实,则病邪归腑,终始不迁,虽未尝不传三阴之经,而不复入三阴之脏,所谓阳明中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以其阳尽而阴退也。至于葛根汤证,则腑病之连经,而胃热之未实者。即其桂枝、麻黄二证,亦阳明之经病,未成阳实之腑病者也。二三日中,不见阳明胃家实证,此为不传阳明之腑也。 少阳病,小柴胡证,皆脏腑病之连经,亦非但是经病,缘脏腑经络,表里郁迫,故柴胡诸证,久而不罢。有至八九日,以及十三日,且有过经十余日者。若不连脏腑,但在经络,则三日少阳,四日已见太阴经病证,五日己见少阴经病证,六日经尽而汗解,何得少阳一经之证,如此久远,而不退乎?即其麻黄一证,亦少阳之经病,未成内连脏腑之证者也。二三日中,不见少阳柴胡证,此亦为不传阳明之腑也。 【4】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烦躁,脉急数者,为传也。 浮紧之脉,断不能静,设脉若安静者,为不内传。若经邪郁迫阳明、少阳之经,胃气上逆,颇欲作吐,与夫烦躁不宁,脉候急数者,是其表邪束迫之重,与经气郁遏之极,此为必将内传也。 太阳经病,里气和平,阳不偏盛,则不内传于腑,阴不偏盛,则不内传于脏。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安静者,为不传,谓不传于脏腑,非谓不传于六经也。程氏以为温病传经,伤寒不传经。果不传经,是伤寒一日,病在太阳,若脉候安静,则一日而汗解也,既是伤寒,安有一日即解之理!若不经汗解,六经部次相连,安有太阳既病,但在此经,绝不捱经而内传者乎!其谓数日仍在太阳,数日方过阳明,支离不通矣,又言或从太阳而阳明,或从太阳而少阳。阳明在太阳、少阳之间,既过阳明而传少阳,阳明何以不病?若不过阳明,何由而及少阳?后世庸妄,归有直中阴经之说,未知三阳在表,何由超越三阳而内及阴经也。此皆下愚之胡谈,不足深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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